【时 效 性】 | 大地税函[2008]15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辽宁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际税收情报交换英文写作的通知》(国税办发[2008]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今后,各基层局在核查或提供税收情报时,要按照《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国税发[2006]70号)及本文规定,填写相关工作底稿和对外英文函,并将电子文档用移动存储介质报送市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处。
二○○八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