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公告2013年第2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5 | 【实施日期】 | 106100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商务部就上述申请事宜通知了本案原反倾销调查申请人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和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对由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VIZ-Steel LTD)继承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VIZ-Stal LTD)税率一事未表示异议。
经审查,商务部决定:
一、自2013年7月26日起,由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VIZ-Steel LTD)继承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VIZ-Stal LTD)在取向电工钢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义务,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适用6.3%的反倾销税税率。
二、自2013年7月26日起,以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VIZ-Stal LTD)名称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适用取向电工钢反倾销措施中“其他俄罗斯公司”所适用的24%反倾销税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