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京国税征[1999]30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我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即将全面展开,为统一政策规定,规范表格使用,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分局在核发新税务登记证件的同时,在原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证)上加盖“作废”章后,收回作存档处理。(“作废”章由各分局自行刻制)。

    二、行政区域标准代码的使用

    “开发区分局”仍延用大兴县区域代码;

    “西客站分局”仍延用丰台区区域代码。

    三、“税务登记表”中“税务登记机关(公章)”栏,一律加盖“××区(县)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专用章”(“专用章”由各分局自行刻制)。

    四、为加强对换证工作的管理,严格审批程序,纳税人在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时,应填报《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审批表》(样式附后),税务机关填写审批意见后,随税务登记表一并存档。

    五、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更换税务登记证件或办理税务登记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可停止向其出售发票。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