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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关税[2015]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03 【实施日期】 消费税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电池、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21日起对电池(铅蓄电池除外)、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税率均为4%

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全钒液流电池以及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升(含)的涂料免征进口环节消费税。

二、自201611日起对铅蓄电池(税则号列:8507100085072000)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税率为4%

电池、涂料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分别见附件1、附件2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129

附件下载:

附件1.pdf
附件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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