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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地市房地产税减免权限的通知

【时 效 性】 桂地税发[1998]26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4
【法规层次】 121 【文  号】 广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切实加强我区外商投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的征收管理,严格城市房地产税减免税的审批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外商投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的计税基点及税率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2]100号)第三、第四条规定的精神,经研究,从1999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我区外商投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的减免权限为逐级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原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产税减免税委托市、县税务局审批通知》(桂税发[1992]422号)停止执行。各地从1999年1月1日以后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减免税的计算方法、办理程序和附报的材料,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外商投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计税基点及税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桂税发[1992年]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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