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 效 性】 | 陕国税函[1997]102号 | 【颁布日期】 |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 【法规层次】 | 104 | 【文 号】 | 陕西 |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 【关 键 字】 | |||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筑材料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税函[1997]99号国)规定,中国建筑材料总公司1996年度向所属的中国建筑材料西北公司收取7.6万元总机构管理费,允许中国建筑材料西北公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出规定标准应进行纳税调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