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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国税函发[1997]53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21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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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豫国税发[1997]2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销售收入实现后,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各项法定的退(免)税凭证,否则应就上述销售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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