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重国税发[1996]36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转发给你们,请即组织全体税务干部学习,对广大纳税人进行法制宣传,加强与司法部门联系,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适用〈全国人民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1996年11月15日国税发[1996]2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