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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

【时 效 性】 重国税发[1996]36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转发给你们,请即组织全体税务干部学习,对广大纳税人进行法制宣传,加强与司法部门联系,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适用〈全国人民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1996年11月15日国税发[1996]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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