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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取得的经济补偿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地税[2000]28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为支持企业改组、改制和减员增效,促进职工再就业,保持社会稳定。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经研究决定,对企业因鼓励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或进行改组、改制和减员增效,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从2000年11月1日起,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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