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云财税政[1999]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云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财税政[1998]34号、云国税发[1998]174号、云地税发[1998]237号)同时停止执行。本通知下发之前,已按7%的税率执行多征的税款,可以在以后月份国家税务局征收营业税的应纳税款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