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国税函[2010]54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5 | 【实施日期】 | 100103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国税函[2010]5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加大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力度,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近期发布了调整后的第六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现将《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0]107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进行反馈。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