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印制东莞市加油站石油销售定额发票的批复

【时 效 性】 粤国税函[2008]23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印制东莞市加油站石油销售定额发票的请示》(东国税发〔2008〕43号)收悉。为进一步加强对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管理,加快行业发票统一印制步伐,经研究,同意由你局组织印制《东莞市加油站石油销售定额发票》(发票式样见附件),并结合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等企业在我省加油站推行机具开票的情况来安排印制计划,避免发票积压造成浪费。

    此复。

    附件:东莞市加油站石油销售定额发票票样(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