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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津国税一[1998]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天津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8]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文到之日起,对新开办的商业环节一般纳税人必须严格按照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认定标准执行,对年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小型商业企业,不要以财务核算健全为由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应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对目前已到期的商业环节临时一般纳税人,也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认定标准执行。

    二、对原认定的商业环节一般纳税人,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精神继续进行认真地清理。

    三、各单位要加强对商业环节一般纳税人的日常稽查工作,对隐匿、瞒报销售收入,虚开、假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偷税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以堵塞税款流失的漏洞。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六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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