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财税字[1998]1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1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国家教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总公司代理进口教学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的函》(教备[1997]25号)收悉。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精神,你委所属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总公司为大专院校进口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仪器设备,其进口后在国内将该项仪器设备提供给大中专院校,此一行为属增值税免税范围。在社会上销售的应补交进口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