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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留地”征收农业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国税函[1999]38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自留地”征收农业税的请示》(吉地税农字〔1999〕14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提出的按照农民实际承包耕种的土地面积(含自留地)征收农业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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