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 效 性】 | 黑地税发[1994]20号 | 【颁布日期】 |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黑龙江 |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 【关 键 字】 |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9号文件(财税字[1994]9号)的规定,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对我省企业计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实行计税工资的企业,其计税工资的月扣除额最高限为人均500元。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放工资高于计税工资标准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扣除;低于最高限额的,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二、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可结合本地企业实际情况,在规定标准内制定所属县(市)区的企业计税工资标准,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三、个别地区或行业需要提高计税工资标准的。由地、市地方税务局或省行业主管部门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