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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员工抵押贷款的批复

【时 效 性】 保监复[1999]21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2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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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保监复[1999]215

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美亚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

你们《关于员工抵押贷款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04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监会成立后,虽经国务院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购买AA+以上的中央企业债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等,但贷款业务尚未放开。对保险公司的其他资金运用问题,其中包括为员工提供住房贷款问题,我会正在进一步研究。在有关政策未明确的情况下,你们暂不得为员工提供住房贷款。

此复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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