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云税计字[1988]10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云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省局[1988]云税计字第79号《关于开征印花税有关税收会统处理事项的通知》执行以来,各地反映有些规定不够明确,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预算科目。
根据财政部(88)财预明电字第4号文规定,在1988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工商税收类下增设一个“款”级科目,即第32款为“印花税”。凡按《印花税暂行条例》征收的印花税,适用“印花税”科目,暂作地方预算收入缴库。
二、税收票证。
1.省局(88)云税计字第79号文规定的“税务机关自销和代销单位代销印花税票,暂时以发票作为购买方的财务报销凭证”。现明确为:税务机关自销的印花税票,凡是收取现金的,填开“工商各税通用完税证”,凡是收取转帐凭证的,填开“地方税缴款书”。目前,在缴款书未发放前,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专用缴款书”,自行加盖“印花税”戳记代替。税务机关收到的印花税款,用“自收汇总缴款书”汇总缴库。
2.全省地方税会议统一规定,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200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以完税证或缴款书代替贴花,以缴款书或者完税证作为纳税单位的报帐凭证,并在单位的应纳税凭证上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税款金额、缴款书号码、款票日期必须填在章戳内。
3.代售印花税票应注意的问题
(1)经税务机关批准代售印花税票的单位,在向税务机关领取印花锐栗时,税务局除了要设代售分户帐外,同时建立票款结报手册,并按印花税票的面值、数量、金额登帐,由代售单位在税务局的帐上盖章,以表示收到印花税票;代售单位出售印花税票,向税务局办理票款结报时,应在结报手册和代售分户帐上作登记,税务局收到税款后,应在代征单位的结报手册上盖章,做到双方签章负责,手续清楚。
(2)税务局收到代售单位交来的税款后,必须用自收汇总缴款书缴库。
(3)代售单位售出印花税票,一律填开发票作为购花单位的的报销凭证。目前,可暂用省局征管处下发的统一发货票(收款专用发货票)代用。发货票一式三联,一联交购花票人,一联代售单位存查,一联随税款向税务机关办理结报。
(4)代售单位一律不办理200元以上盖章戳代替贴花的业务。
三、代售印花税手续费的提取问题。
税务机关向代售印花税票的单位或个人付给代售金额5%的手续费,一律按照我省现行代征手续费管理办法办理。即:代征手续费统一由省局提取,并从省级金库退库。每月各地支付的代征手续费,可先从省局拨给的周转金中垫支,列入代征税款手续费报表上报省局,然后省局再按月拨款归还已垫支的周转金。
以上请遵照执行,省局(88)云税计字第79号文件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