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国税发[1998]65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城市商业银行1998年度会计决算有关税收财务处理的要求和规定》(国税发[1998]212号/a>)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的审批权限仍按我局苏国税发[1997]167号通知第四条 的规定处理。
二、固定资产租赁费用的列支,原则上凭租赁发票、合同、协议,经有权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据实列入成本。其中对年租赁费用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据实列支;对年租赁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