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城市商业银行1998年度会计决算有关税收财务处理的要求和规定》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国税发[1998]65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城市商业银行1998年度会计决算有关税收财务处理的要求和规定》(国税发[1998]212号/a>)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的审批权限仍按我局苏国税发[1997]167号通知第四条 的规定处理。

    二、固定资产租赁费用的列支,原则上凭租赁发票、合同、协议,经有权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据实列入成本。其中对年租赁费用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据实列支;对年租赁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