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失效]
【时 效 性】 |
财税字[1996]16号 |
【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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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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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100100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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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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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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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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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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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6-02-16
生效日期:1996-01-01
发布文号:财税字[1996]16号
法规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包括原省会所在地计划单列市):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铸锻件产品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1997年底以前,对本通知附件所列230家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实行增值税先按规定征收,后按实际缴纳税额返还35%的办法。具体退库手续,仍按财税字[1994]09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铸锻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
三、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