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税务干部姚强、刘民骗购、窃取及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大案件的通报的通知

【时 效 性】 晋国税征发[1995]6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山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税务干部姚强、刘民窃取及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大案件的通报(国税发[1995]205号)转发给你们,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特别是对税务干部自身的管理,各地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对发现与本案有关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抵扣税款或办理出口退税,并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税务干部姚强、刘民骗购、窃取及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大案件的通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