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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庆市无线电厂以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顶欠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皖国税函[1999]27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安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庆市无线电厂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顶欠税的请示》(宜国税发[1999]174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29号)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安庆市无线电厂以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顶1998年底以前欠缴的增值税124万元,具体手续请你局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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