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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勘察设计企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时 效 性】 晋地税流发[1999]3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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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晋地税直发[1999]83号《关于勘察设计企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山西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承包各类勘察设计工程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征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为山西省电力勘测设计院,计税依据为其提供勘察设计服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无论其是否将承包工程中的非主要部分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分包给相关单位,都应以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而不能比照建筑业中对建筑安装工程实行分包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复。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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