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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部建立船舶检验人员验船津贴的批复

【时 效 性】 人函[1998]4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交通部:

    你部《关于请批准我部所属船舶检验局建立验船津贴的函》(交函人劳[1995]555号)和《关于再次请批准我部所船舶检验局建立验船津贴的函》(交函人劳[1997]27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部所属船舶检验局建立船舶检验人员验船津贴,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验船津贴的实施范围,限于船舶检验部门中直接从事船舶检验和海上工程检验工作的人员。

    二、验船津贴的标准为:检验3000吨以下船舶的人员,每人每天4元;检验3000吨至万吨船舶的人员,每人每天5元;检验万吨以上船舶人员,每人每天6元;在东海、黄海、渤海海域从事海上工程检验工作的人员,每人每天10元;在南海海域从事上工程检验工作的人员,每人每天12元。

    三、验船津贴根据验船人员的实际检验天数计算,按月发放。

    四、实行验船津贴所需经费,在船舶检验局收取的船舶等设施检验费中列支。

    五、验船津贴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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