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桂地税函[1997]24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4 | 【文 号】 | 广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定我区建筑安装企业应税所得额的请示》(桂地税直报[1997]第1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和《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精神,对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跨纳税年度的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应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其营业收入的实现,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广西第二建筑公司跨纳税年度的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确定营业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复。
(抄送: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稽查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