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桂地税字[2009]1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将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涉农政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69号)中关于“达不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和个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仅适用于纳税人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的收入。纳税人取得的非适用“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的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00九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