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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黑地税发[1996]3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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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5]2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均应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八条 规定,制定年度稽查计划,报经本级税务机关局长批准后实施。

    二、各级税务稽查分局在实施稽查前,要根据《规程》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规定,向纳税人发出书面稽查通知,实施税务稽查时,应当二人以上,并出示税务检查证件。

    三、各地要切实加强涉税信访工作,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协税、护税的积极性,并根据《规程》第十一条 规定,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受理公民举报,目前没建立举报中心的应在3月底以前建立起来,并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布,举报中心设在各级税务稽查分局。

    四、根据《规程》第十三条 第二款关于“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情况在幅度内确定”的要求,我省确定,未具有《规程》第十三条 第一款所列行为,但查补税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查处。

    五、按照《规程》第四十条 的规定,我省对大案、要案的标准暂定为偷逃税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六、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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