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鲁国税所[1999]3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山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转发给你们。各地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其《细则》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搞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对这些非企业单位所得税减免和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审批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我省现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由各市地国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部署的统一表式,自行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