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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计划委员会、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明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稠油处理工程”含义的通知

【时 效 性】 鲁计基字[1996]53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山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计委、地方税务局:

    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以计投资[1995]1474号文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稠油处理工程”含义的函》,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界定稠油处理工程,应以进入第一道加工装置的原材料为区别标志,符合稠油标准的,为稠油处理工程,给予零税率照顾;不符合稠油标准的,为石油化工工程,适用于石油化工类税目注释的有关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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