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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白湖造纸厂卫生纸厂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皖地税函[1998]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16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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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行署地方税务局:

    你局巢地税政二字(97)146号《关于白湖造纸厂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收悉。

    根据你局调查,省劳改局的白湖造纸厂卫生纸厂1982年成立并办理了集体性质的营业执照,同时于1996年又领取了集体性质的税务登记。因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83号)《关于劳改、劳教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如有部分资产集体所有,就不应享受劳改、劳教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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