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地税函[1998]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16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巢湖行署地方税务局:
你局巢地税政二字(97)146号《关于白湖造纸厂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收悉。
根据你局调查,省劳改局的白湖造纸厂卫生纸厂1982年成立并办理了集体性质的营业执照,同时于1996年又领取了集体性质的税务登记。因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83号)《关于劳改、劳教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如有部分资产集体所有,就不应享受劳改、劳教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