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黑地税发[2000]2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黑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贸局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是国家加强外汇管理,防止骗汇套汇及税款流失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地对此要给予高度重视、配备专人负责,及时提供有关税务凭证,并严格管理。
二、各地可根据文件所附税务凭证格式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补充有关项目内容或证明。
三、企业和个人所需税务凭证由当地税务征收分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