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地税发[1999]11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据部分地方反映,农业发展银行的专项业务贷款(含开发性贷款和扶贫贴息贷款等)由农业银行接管后,其纳税方式如何确定,要求省局予以明确。对此,根据营业税法关于纳税地点的有关规定明确如下: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规定,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的专项贷款业务的营业税应由各市、县支行或营业部向当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此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