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地税发[2000]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单位外派员工取得收入应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83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单位外派员工取得收入应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9年12月3日国税函[1999]830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连中海劳务合作有限公司外派劳务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大地税函[1999]8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境内单位派出本单位的员工赴境外,为境外企业提供劳务服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的规定,对境内企业外派本单位员工赴境外从事劳务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