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内国税所字[1995]26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内蒙古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得企业所得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8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要求,加强对机构(企、事业单位)从事证券交易所得的所得税征收管理,结合所得税汇算清缴复查工作,重点放在对机构证券交易所得的检查,对应交未缴或欠缴的税款,要限期补交入库。
二、各地对机构证券交易所得征税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检查的结果,以书面材料务于6月20日前报到区局,以便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