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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时 效 性】 民政部令第22号发布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18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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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救灾捐赠活动,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保护捐赠人、救灾捐赠受赠人和灾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发生自然灾害时,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捐赠财产,用于支援灾区、帮助灾民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捐赠受赠人包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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