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国税函发[1996]67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博物馆"免税范围界定问题的请示>(厦地税政-[1996]11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研究,现批复如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六)款中所称的"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是指经各级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博物馆.请你局按此条件严格界定,对其他虽冠以博物馆的名称,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不得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