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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失效]

【时 效 性】 国税函发[1994]62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22号《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下发后,有关部门询问有色金属焙烧矿是否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将有色金属原矿或选矿后的矿砂、矿粉经煅烧或焙烧后的有色金属焙烧矿,也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

    本通知自1994年5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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