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国税函发[1995]05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最近,接到一些省市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请示,经向有关方面了解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54号)中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是社区内为农业,农民服务的资金互助组织,不是金融机构的规定精神,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所得税不属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因此,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工作由地方税务局负责,所得税税款入地方金库。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