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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199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性】 川地税函发[1998]35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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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一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汇算清缴的布置及落实工作各级地税部门要根据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省局相关的工作安排,精心组织、及时布置汇算清缴工作,全面推行汇缴改革,突出重点,落实各项政策和工作措施。要紧紧抓住税法宣传和辅导、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税务代理、税收稽查几个主要环节,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自行汇缴的能力,提高办税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切实认真地做好1998年度汇算清缴工作。

    二、严格稽查、严肃处理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实行汇算清缴改革的纳税人自行申报期延长到1999年3月底以前。纳税入自行申报期结束后,各级地税机关要组织人员对重点行业、税源大户、亏损大户进行严格稽查,对查出的违纪问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认真做好汇算清缴总结和报表工作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总结经验,搞好汇算清缴报表的统计分析,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各地市州地税局要于1999年5月15日前将汇缴总结、报表、软件及各种附列资料报送省局,具体报送要求和考评办法按川地税函发(1995)305号文执行。

    各地在汇算清缴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以便进一步完善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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