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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新地税征字[1997]1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的批复》(国税函[1997]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扣缴税款是强化国家税收法纪,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措施,是各类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我区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用社、邮政储蓄)都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认真实施税收扣缴工作。

    二、纳税人开户银行(包括其他金融机构,下同)在“扣缴税款通知书”所载明的限定扣缴时间内无法实现扣缴税款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税务机关并说明原因;税务机关通知开户银行继续实施扣缴税款措施的,开户银行应当积极实施,不得借口推托。

    三、税务机关通过扣缴税款或者其他措施对纳税人应缴税款已经实现入库的,应当及时通知开户银行,撤销扣缴税款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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