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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大家庭连锁有限公司等三家连销店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时 效 性】 渝国税函[1998]1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渝北区、经济开发区、大足县、江津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国税发[1997]379号)转发《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精神,我们对重庆大家庭连锁有限公司、重庆天友食品连锁有限公司、重庆人道美蔬菜副食连锁公司等三户企业1998年度增值税的预征率参考上年预征率征税情况及有关计算纳税的资料进行了测算,现将该三户企业的预征率通知给你们,重庆大家庭连锁有限公司预征率为1%、重庆天友食品连锁有限公司预征率为1%、重庆人道美蔬菜副食连锁公司预征率为1%,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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