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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税费问题的c

【时 效 性】 湘地税函[1999]02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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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1999 年3月24日,湘地税函[1999]023号文发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税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42 号)转发给你们。凡以前有关文件精神与此文件规定不符的,均以此文件规定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税费问题的批复

    ( 1998 年12月30日,国税函[1998]842 号文发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免征税费事宜的请示》(冀地税函[1998]234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好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9号)第三条规定:“免征本地区、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征收的各种与粮库建设相关的税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决定征收的,不是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征收的,因此该通知第三条所称的免征税费的具体范围不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不包括其他由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决定征收的各种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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