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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铺设工程营业税营业额问题的批复[失效]

【时 效 性】 国税函[1998]76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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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编辑注:根据国税发[2009]29号文件规定,本文起失效。)

  你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靖边银川天然气输气管道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的请示》(陕地税函[1998]1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纳税人在铺设管道工程中所用管道的价值应否计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的问题,国家统计局在有关建筑业统计主要指标解释中明确:施工中所用的各种管道的价值,应计入建筑工程产值。因此,对铺设管道的纳税人征收营业税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将管道的价值计入其营业额一并征收营业税。

  199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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