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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中央驻陕企业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陕财税[1995]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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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近来部分地方要求对不实行工效挂钩的中央驻陕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予以明确。

    经研究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不实行工效挂钩的中央驻陕企业的计税工资月扣除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9号通知的月扣除最高限额500元/人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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