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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国税发[1994]19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辖市、常熟、泰州、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27号《关于下发〈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为了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市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有关资料。列入岗位责任制,并应考核。对报送质量将定期通报。

    二、各市每半年向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报送2-3个偷税方面的案例。

    三、报表一为年报表,报表二(1)、(2)、(3)、(4)和报表三(1)、(2)为半年报表。今年各市的报送时间仍按苏税查(91)003号文要求执行。

    四、国家税务总局编制的新报表式样,由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下发,明年各市按新报表要求填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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