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国税发[1994]19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辖市、常熟、泰州、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27号《关于下发〈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为了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市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有关资料。列入岗位责任制,并应考核。对报送质量将定期通报。
二、各市每半年向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报送2-3个偷税方面的案例。
三、报表一为年报表,报表二(1)、(2)、(3)、(4)和报表三(1)、(2)为半年报表。今年各市的报送时间仍按苏税查(91)003号文要求执行。
四、国家税务总局编制的新报表式样,由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下发,明年各市按新报表要求填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