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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军办公司名称的意见

【时 效 性】 工商企字1991年第27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工商法规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现对全军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批准保留的军办公司的名称,提出了核定(或建议核定)意见(见附表)。请依据该表的意见,办理这些公司的有关登记注册,其中属需报我局核转或核准名称的,按已有规定办理。表中含有“集团”字词的企业名称,待国务院制定下发有关企业集团管理办法后,再按规定规范或理顺。

    附件:军办公司名称核定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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