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陕国税发[1995]6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陕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94)财税字63号下发了《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通知》,为了便于管理和实施,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对省储备物资管理局下属国有企业在“八五”期间进行多种经营取得的收入以及收取的管理费以省储备物资管理局为纳税人集中交纳所得税。在集中交纳所得税时,省储备物资管理局所属在各地的处应向当地国家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当地国家税务机关应对其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审核,并签注意见。未经当地国税机关审核的,省储备物资管理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