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国核安发[2014]16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5 | 【实施日期】 | 106100 |
【法规层次】 | 113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扬州东方吊架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延续的报告》(东吊字(2013)第1号)收悉。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我局组织技术审评单位对你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延续申请进行了审查。因你公司在持证期间无核级管道支承件供货业绩,不满足《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及《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有关业绩方面要求的通知》(国核安函〔2011〕118号)第四条要求,我局决定不予延续你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08)05号)。
国家核安全局
2014年7月15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国核工程有限公司,中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