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财政部关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标准问题的函

【时 效 性】 财税政字[1998]14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17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关于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征收标准问题的请示》(沪府[1998]5号),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同意你市按4%费率对广告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所收款项应按《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税字[1997]95号)第九条法规缴库。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