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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轻工业集团总公司等七个转体经济部门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地税发[1998]1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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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我局湘地税发[1995]23号《关于省轻工业厅等七个专业经济部门征免房产税、车船使用部、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的执行时间已于1996年底到期。鉴于这七个专业经济部门转为经济实体后的特殊性和目前的实际困难,经研究决定,对省轻工业集团总公司、省纺织工业集团总公司、省二轻工业集团总公司、省建筑材料工业集团总公司、省物资产业集团总公司、省商业集团总公司和省食品工业集团总公司等七个转体单位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在1998年底前继续按湘地税发[1995]23号文件规定给予减免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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